“天使基金”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2026年6月29日 沪大科创〔2026〕12 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扩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的覆盖面,扶持更多的创业者投身于创业实践,提升资助效率,按照广泛参与、程序规范、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天使基金”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是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项目经资质审核合格后,免予集中复审,直接进入拟立项资助环节,从而简化其“天使基金”申请流程,提升创业资助审批效率的机制。可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包括:对经基金会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创业活动产生的创业项目,经基金会认定机构联合评审的创业项目,经基金会认可投资机构推荐的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创业项目,经营实绩符合相关要求的创业项目等。
三、 基金会负责绿色通道的认定、管理、监督与解释。绿色通道的执行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工作规范,在《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章程》、《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等框架范围内执行。
四、 绿色通道坚持公益导向、资质为先、材料真实、全程可溯、违规必究。所有合作与项目推送均为公益性质,禁止向创业者或创业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绿色通道类型与适用范围
五、 绿色通道分为以下五类,统一适用 “天使基金”“雏鹰计划”:
(一) 创新创业大赛通道:经基金会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产生的获奖创业项目。
(二) 创业培训(含创业谷直通车)通道:基金会认定的创业培训产生的优质创业项目,如根据《EFG创业训练营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的创业谷闭门会评审并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 合作联合评审通道:指本基金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如其他基金会、创业服务机构等,经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采取联合评审的合作模式,依规评审筛选并审核通过的优质创业项目。
(四) 创业企业税收记录通道(以下简称“税收通道”):诚信经营、营收与纳税达标、无不良记录的创业项目。
(五) 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所投项目通道(以下简称“子基金投资项目通道”):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已完成投资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创业项目。
六、 申请上述五类绿色通道的申请人及创业项目须符合“天使基金”“雏鹰计划”申请条件;项目真实合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合作主体与认定条件
七、 绿色通道合作主体包括:基金会各受理基金、高校、创业服务机构、专业投资机构、其他基金会、社会组织、具备资质的赛事承办机构等。
八、 合作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社会知名度、公信力与行业认可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 具备组织创业活动、开展评审或推荐项目所需的专业能力、项目渠道,及人力、物力、财力等相关资源;
(三) 具备相应活动组织、项目评审或投资孵化管理经验与资质。
九、 纳入绿色通道的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简称“创业活动”)应同时符合:
(一) 举办规则公允、操作规范、信息向社会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与认可度;
(二) 应为市级及以上,或为行业标杆,或具有示范效应(首次举办亦可纳入),或经基金会认定为较具影响力和有较多优质项目产出的创业活动;
(三) 创业活动参加对象应覆盖符合“天使基金”申请条件的创业者;
(四) 通过创业活动能够产生约定排名或可转化为“天使基金”资助对象的创业项目。
第四章 项目推送、审核与流程
十、 合作方按协议、活动规则或评审结果产生推荐项目,制作项目清单并附证明材料,报送对应受理基金。
十一、 受理分工:
(一)创新创业大赛通道、创业培训通道、合作联合评审通道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属各受理基金负责受理执行;
(二)税收通道、子基金投资项目通道的项目原则上由天使伙伴基金受理;其他受理基金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试点执行。
十二、 绿色通道项目须纳入基金会统一项目管理与档案管理,线上系统备注项目来源,线下留存全套证明材料。
第五章 资助额度标准(雏鹰计划)
十三、 创新创业大赛通道、创业培训通道、合作联合评审通道的项目:按基金会统一资助标准执行,可结合项目获奖级别、创业力测评星级、项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资助额度。
十四、 税收通道的项目:以创业企业申请时前两个自然季度不含税营业收入、增值税缴纳情况为依据分级核定资助额度。
十五、 子基金投资项目通道的项目: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实际到账投资金额为依据分级核定资助额度。
第六章 负面清单与监督管理
十六、 合作方、项目申请人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合作方不得以绿色通道合作为由,直接或间接向创业者或其创业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合作方不得在创业活动承办过程中擅自向相关的创业者或活动参与人作出承诺保证或谋求不当利益;
(三)合作方不得超越本办法、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之目的而使用基金会相关标识、名称等用于商业宣传、牟利及其他非合作用途;
(四)合作方、项目申请人不得提供虚假活动信息、项目材料、投资凭证、财税资料等不实材料。
十七、 违规处理:
如出现“第十六条”所述的任何禁止行为,基金会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立即停止合作、取消合作方绿色通道资格、向社会公示;
(二)对已立项的创业项目撤销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三)对给基金会、受理基金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十八、 对在上海市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且符合“天使基金”资助条件的创业项目,原则上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其他渠道视情可一事一议。
十九、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具体执行标准与操作流程以《“天使基金”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为准。
二十、 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使基金”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沪大科创〔2015〕019 号)同时废止。
二十一、本办法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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