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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募捐办法(试行)
2014-03-26
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募捐办法(试行)
(2014年3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市募捐条例》、《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规范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募捐行为,管理、使用募集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中心宣传、组织、实施募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和使用捐赠资产。
中心接收境内外单位、机构或个人捐赠,原则上应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方还需提供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或个人有效证件,并保证捐赠资产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中心在接受捐赠后,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捐赠分类
(一)
按捐赠方是否对捐赠限定用途分类
1、定向捐赠
捐赠方限定其捐赠使用范围或对象的捐赠。
2、不定向捐赠
捐赠方未限定其捐赠使用范围或对象的捐赠。
(二) 按捐赠的资产形式分类
1、货币资金捐赠
主要包括现金、支票、汇款等形式的捐赠。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主要包括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形式的捐赠。
三、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中心接受的不定向捐赠,按照《章程》,用于中心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应纳入中心业务活动资金,并按照《章程》管理和使用。捐赠资产为实物的,建立登记表册,纳入中心实物管理。
中心接受的定向捐赠,按照双方签订协议中的约定使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中心可以变卖,并将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用于公益事业。
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捐赠程序
中心接受捐赠,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中心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
(二)中心确定捐赠货币资金已到账或非货币性资产已交付。
(三)中心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五、优惠政策
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捐赠方可享受相应优惠,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附则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