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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03-16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年3月15日 沪大科创〔2018〕011号修订)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资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和资金安全,促进创业者和创业企业诚实守信,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沪府令38号发布)法规要求,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使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天使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信息主体范围)本办法所涉信用信息主体范围,是指创业项目获得天使基金“雏鹰计划”债权资助或者获得“雄鹰计划”股权资助的创业者及其创业企业;本办法所称创业者(以下或称创业项目申请人),是指获得天使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主申请人;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由申请天使基金的创业项目申请人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创业公司。
第三条  (管理主体)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对天使基金资助创业项目异常情况(包括预警名单和异常名单)的认定,并将异常情况(包括创业项目申请人及创业企业相关信息)纳入预警名单或异常名单管理;基金会各分会(含专项基金,下同)协助基金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异常情况)创业项目申请人及创业企业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将列入预警名单或异常名单:
(一) (违规使用资助资金)未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用于所申请的创业项目及创业企业经营发展,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任何与受资助创业企业无关用途的;
(二) (虚假信息)创业项目申请人或创业企业提供不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 (逾期未归还资助款)获得天使基金“雏鹰计划”债权资助的创业项目申请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履行还款义务的;
(四) (逾期未退出资助股权)获得天使基金“雄鹰计划”股权资助的创业企业及创业项目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天使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退回应退资金、或者未退回全部应退资金的;
(五) (异常退出)获得天使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创业项目无法正常退出,达到一定程度的,创业基金会依据《天使基金资助项目退出管理办法》认定创业项目为异常退出的;
(六) (失去联系)创业基金会及其分会通过创业项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及创业企业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反复偿试仍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 (其他)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其他失信行为导致的异常情况。
第五条  (分级分类)创业项目发生异常情况,基金会将视天使基金资助项目异常情况的严重程度,参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创业项目异常情况列表》(简称《天使基金资助项目异常情况列表》),将创业项目纳入预警名单或异常名单,分别在不同范围通报或公示,提醒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履行义务,接受监督。
预警名单在基金会及分会内部公布使用,必要时基金会及分会也可延伸使用至创业者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以便督促创业者及时纠正失信违约行为,降低创业者轻微违约的成本。
异常名单公布于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供社会监督,进入异常名单的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相关信息由基金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并供公开查询,同时作为创业者个人和创业企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官方联合征信系统的依据。
对于纳入预警名单(符合“关注”或“一级预警”至“三级预警”创业项目)的,基金会按月向受理分会通报;每季汇总分析各类预警数据情况,并将纳入“三级预警”的名单在分会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
对于纳入异常名单的,基金会按月向分会通报,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以异常名单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号、主申请人、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分会、所属行业、资助起始日期、异常问题、纠正日期等;同时,基金会按月将进入异常名单的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相关信息报送市信用平台,具体报送方式和内容按照发布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信用信息录入规则》执行。
第六条  (告知)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在接受资助前应当签署创业诚信承诺书,知晓并同意基金会在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基金会将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公布于基金会官网,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市信用平台。
第七条  (名单确定和公开)基金会每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根据创业项目申请受理分会及工商、税务、银行信息及社会公众监督情况,对照《天使基金资助项目异常情况列表》,对截至上月月底天使基金已资助创业项目异常情况进行认定,分别纳入预警名单和异常名单;纳入异常名单并符合公开条件的,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信息公开,同时将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相关信息提供市信用平台。
第八条  (异常名单移除)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纠正异常行为,自纠正之日起满一年的,基金会将公示信息从基金会官方网站异常名单中移出;同时将相应纠正信息报送市信用平台,市信用平台不再提供相关查询。
第九条  (异常名单更正)若发现异常名单存在错误的,基金会应在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更正。
第十条  (保留权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纳入异常名单的,基金会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其他)创业项目申请人还款记录及创业企业等相关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相关部门管理平台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相关信息的管理同时遵从相应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解释)本办法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