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与补贴实施意见(闵行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于符合要求的创业者,给予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区内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人员,于2012年1月1日 - 2014年12月31日在闵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小企业且至少安置一名以上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人员。

二、政策措施

(一)创业补贴

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实际经营满6个月。(2)安置一名及以上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2、补贴内容:给予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3、申办流程:业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内从业人员社保缴费结算单、业主及录用人员的户籍证明等申请材料,至组织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二)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税基在闵行区的创业组织。(2)吸纳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内容:按吸纳的闵行区户籍人数给予创业者本人每人每年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申办流程:业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内从业人员社保缴费结算单、业主及录用人员的户籍证明等申请材料,至组织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三)转制补贴

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功转制为服务(商贸)型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工商注册),转制后稳定经营满6个月并交纳社保。(2)安置对象人数未减少。(3)经开业指导专家评估通过。

2、补贴内容:给予业主一次性补贴10000元。(政府扶持项目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的企业,不享受此项补贴)。

3、申办流程:业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内从业人员社保缴费结算单、业主及录用人员的户籍证明等申请材料,至组织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四)初创期创业组织房租补贴

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即组织注册18个月内必须提出第一次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权利)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可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房租补贴。(该政策自2010年12月起实施)

1申请条件: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创业组织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帐号(个体工商户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以提供业主个人帐户。);租赁符合条件的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半年及以上;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创业组织与招用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一)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按照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稳定就业的情况来确定,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数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二)微型自主创业者申请经营场地房租补贴的最高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3000元(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办18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少于6个人,可根据吸纳本市就业情况,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3申办流程:创业组织凭《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创业组织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申请补贴人员名册、经营场地产权证复印件、房租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五)创业见习补贴

    1、申请条件:(1)凡有创业意愿,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年,以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参加1-6个月的创业见习。原则上一年参加一次创业见习。(2)凡在本市注册成立是三年及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烈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2、补贴内容:见习学员月生活费按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创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按带教学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