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东新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支持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等,经认定,给予一定配套资金资助。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制定本财政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企业是指20111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111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201111日以后经认定、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20111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并存续至今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支持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等,经认定,给予一定配套资金资助。

第五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引进属于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目录的重点高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科技企业,经认定,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新增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对新引进以高新技术为依托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技术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新增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知名企业设立的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园)内新引进的核心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于新引进重点配套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于新引进一般配套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九条促进创新企业孵化培育。对从事创新孵化活动的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根据相关业务收入形成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增资扩股达到一定规模和比例,且产能有相应提升,根据企业对新区新增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形成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二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对新认定的新产品,根据产品形成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两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三条支持高科技风险投资发展。对新引进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开展高科技风险投资业务,经认定,根据相关业务形成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鼓励投资高科技产业。对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科技企业,经认定,按被投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促进研发机构集聚。对新引进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根据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六条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及向境外输出。对新区生产企业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费用及向境外输出先进技术形成对新区贡献程度,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一定资助。

第十八条支持科技农业发展。对新认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九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持续发展。对现有的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高科技企业在其原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到期后,经认定,按其对新区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继续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条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浦东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