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奖励区级科技创新成果与集体(静安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注册在本区,在实施各类技术开发类或其它符合条件项目中,取得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的企业,可参与科技创新成果奖等评比,并获得高达10万元的奖金。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成果奖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取得较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创新成果以及优秀的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工程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类项目中取得突破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2、科技创新集体奖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促进本区与国内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推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本区全民科学技术素养,创造明显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成果奖

1)《静安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技术评价证明(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等);

4)水平检索证明(国际先进水平项目,必须附水平检索证明);

5)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6)应用证明;

7)专著或论文发表被引用证明材料。

注:软课题和公益类成果可免上述25项证明材料。

2、科技创新集体奖

1)《静安区科技创新集体奖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2、科技创新集体奖:集体奖10万元,入围奖3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