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象为本区(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专利受理、授权后的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扶持,资助金额高达1500元。
依据:
为贯彻落实《奉贤区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坚定不移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奉委〔201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修订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实施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发展的资金。
资金主要用途:
专利受理、授权后的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扶持;“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秀专利奖的奖励;重大项目发明创新、专利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执法、课题研究、宣传(设备)、调查和培训等活动费用支出。
资金资助对象:
本区(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
资金资助额度:
1. 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当年,每件资助1500元。
2. 国内授权专利当年,每件实行资助:
(1)发明2000元;
(2)实用新型800元(累计限额在8000元以内);
(3)外观设计300元(累计限额在3000元以内)。
3. PCT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即资助3000元(同一技术方案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4. 年内有效授权专利超100件以上(涵100件)的企业或同一权利人,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5. 列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和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
6. 评定为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会同区商业联合会组织创建和管理工作,并由区商业联合会作出经费使用计划)。
7. 列入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
8. 列入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管理示范、试点企业和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园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15万元。
9. 鼓励有效发明专利技术转移(转让),对第一专利权利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 ,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0. 鼓励企业发明专利受让并实施和实施自主发明专利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年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11.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维权预警。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评估费实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的,一次性资助其检索费、司法鉴定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 被区内企事业单位聘用从事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岗位三年以上,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核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人事局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13. 获得上海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优秀专利奖、创造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6000元。
注:资助项目的数量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将根据每年财政下拔的预算使用情况和每年本区的专利申请、授权量进行调整确定。
申报材料:
专利受理、授权后实行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奉贤区专利受理、授权后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相关收据(复印件)。
(3)职务发明的专利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非职务发明的专利须提交本人奉贤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涉外国家的授权证书(复印件)。
当年度1至11月份受理、授权的专利,实行资助应在年内办理完毕。12月份受理、授权的专利,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办理完毕。过期作放弃处理。
其他:
审核与责任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与审核,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申请办理时间:每月前五个工作日为受理、授权专利的资助申请材料办理日期。
本办法由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文件与此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