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2012年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

            发表于:2014-09-20

针对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给予团队资助为30至50万元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优化上海自主创新发展环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启动实施2012年度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一、资助对象

  1、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2、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3、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留学人员具体申请条件参见《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资助类别、重点及强度

  浦江计划资助类别分为四类:科研开发(A类)、企业创新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其中A和B类由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C和D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科研项目。

  企业创新创业(B类)分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两类。企业创新类主要资助企业所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科研项目。企业创业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经济、体育等)领域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

  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

  2012年度资助重点为: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天航空工程、海洋工程、金融、航运、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会展传媒、文化艺术、创意产业等。

  浦江计划资助强度分为三类:团队资助为30至50万元;自然科学及企业创新创业类项目为20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为10万元。

三、注意事项

  1、年龄要求:本年度资助的留学人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50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回国年限:本年度资助的非创办企业类人员一般应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回国来沪工作;创办企业类人员一般应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回国来沪工作。

  3、在国(境)外以留学身份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且全职回国来沪工作,每年在沪工作时间须9个月(含)以上。

  4、申报A类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且在国外高校、科研机构以留学身份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5、申报B类创新类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国外高校、科研机构以留学身份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学位;二、具有硕士学位且在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且连续工作4年(含)以上。

  申报B类创业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一般应在国外高校、科研机构以留学身份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其创办的企业必须完成相关注册手续且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6、申报C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凡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的,可不受职称限制。在本市金融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部门经理以上(含)职务。

  7、申报D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应符合本指南所规定的年度资助重点领域,且持有重要研究成果或拥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具有特殊专长。申报该类资助的留学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推荐人的背景情况和推荐理由),加盖主管部门(局级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浦江计划管理办公室,经浦江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申报资格。

  8、申请团队资助须作为科技研发或社会科学研究团队被高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企业整体引进或作为创业团队共同回国创办企业,且持有有效留学人员资格认定证书的3人及以上团队。申报团队资助须经浦江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申报资格。

  9、已获得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能申报。一位申请者不能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的申报。

四、申请方式

  浦江计划项目申报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人员首先要通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具体事宜详见附件),然后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世纪人才网”上(http://www.21cnhr.gov.cn)填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书》,在线打印后连同附件材料(一式五份),送交所在单位、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委审核盖章后,向受理窗口集中报送。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五、受理时间

  1、留学人员浦江人才计划资格认定时间:3月12日至4月11日。

  2、课题网上填报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12日至4月12日。

  3、资格认定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

六、联系方式

  1、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受理窗口地址:上海人才大厦1楼大厅(梅园路77号),电话:32508029、32508030。

  2、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1)A和B类:市科委基础研究处,电话:23112524、23112583。

  (2)C和D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电话:24022588、24022583。

  3、书面材料受理地址:

  (1)A和B类:科学会堂思南楼1314室(南昌路59号),电话:63875151-667、665。

  (2)C和D类:上海人才大厦1楼大厅(梅园路77号)。

  本指南公开发布,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留学人员均可提出申请。请各单位和有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委认真组织择优申报。

附件:

  1、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报工作流程

  2、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留学人员资格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3、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网上填写说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