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海市经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 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第四条(支持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六条(申报材料)

  1、《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审批和资金下达程序)

  1、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市经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奖励项目,经审核同意后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与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2、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计节能量的资金拨款申请报告,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先期拨付50% 的奖励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审核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管理与监督)

  1、市经委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采用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节能目标、验收标准、节能量核定事宜、专项扶持资金奖励方式和金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2、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节能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

  3、市经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节能量审核的深度和广度,委托有资质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分阶段进行节能量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并进行确认。项目竣工后,市经委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后,将清算意见和拨款或退款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的清算意见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或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4、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5、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6、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