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其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给予一次性资助。属于小型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其投资规模的10%;属于微型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其投资规模的15%。同一年内单户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经评估,列入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两年后,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浦经信委工字【2013】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浦经信委工字[2012]73号)以及《浦东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浦经信委工字[2013]7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度浦东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小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资助项目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其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给予一次性资助。属于小型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其投资规模的10%;属于微型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其投资规模的15%。同一年内单户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资助项目
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经评估,列入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两年后,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在“十二五”期间,对获得担保资质的担保企业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服务,按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单户被担保企业当年度计算补贴的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为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1%的风险补贴。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
在“十二五”期间,对获得国家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为浦东新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信托配套资助项目
在“十二五”期间,对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等获得国家、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级、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额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小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资助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1、企业成立1年以上(即在2012年6月31日以前成立的);
2、项目投资包括购买设备和研发投入(包括购买关键技术支出、试制费、检测费、材料费、外协加工费、研发人员工资等),其中研发投入占项目投资的30-60%,且企业能对项目发生支出立单独台账管理;
3、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完成或已于2013年7月底前完成);
4、已签订引进关键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有专利的优先予以支持。
(二)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资助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1、企业应具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
2、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近三年平均增长25%以上;
3、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被评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纳入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
4、企业有投资动力,未来三年有切实的投资计划;
5、企业有创新活力,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6、企业有增长潜力,产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细分行业内领先。
(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1、获得担保资质许可证;
2、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所收取的担保费率以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50%为限;
3、担保企业为具有自主品牌企业或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1%的补贴。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浦东新区;
2、被列入《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名录》;
3、获得国家、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五)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信托配套资助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1、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信托;
2、企业在发行集合票据、集合信托款融资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
三、项目申报
(一)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的申报
申报企业应按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按顺序装订后提交一份书面材料,其中申报材料中有关申请表、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项目简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担保公司申请补贴业务明细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可登陆浦东中小企业网站在公告栏中下载本通知及有关表格。
(二)申报期限
项目申报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
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浦东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受理有关企业申报材料。
(四)联系方式
1、浦东新区经信委工业处(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09室)
联系人:王少华 68542739 13764528560
2、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民生路1286号808室)
联系人:张艰鲁 61001958 13601731072
赵 力 61001658 13916411161
特此通知。
附件:项目申报材料目录及有关表格。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28日
附件
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一、小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资助项目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资助项目申请表;
2、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
3、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项目简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已签订引进关键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6、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8、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资助项目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申请表;
2、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项目简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函。
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
2、浦东新区“十二五”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担保公司申请补贴业务明细表;
4、社会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社会担保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最近三个月的营业税缴税单复印件;
7、新区被担保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合同(银行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企业)及借款凭证复印件;
8、对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需进行标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项目申请表;
2、浦东新区“十二五”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国家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证书,列入《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名录》的有关文件;
4.法人执照复印件;
5.有关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上年度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总结;
7、开展服务业务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8、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满意度汇总表。
五、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信托配套资助项目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集合票据配套资助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信托配套资助项目申请表;
2、浦东新区“十二五”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企业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有关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注册通知书》复印件,对外公布的集合票据发行公告复印件;
6、资金到位证明(银行凭证复印件等);
7、利息和本金偿还证明(银行凭证复印件等);
8、在发行集合票据过程中,签订的相关评级、法律、审计、担保合同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二)企业申报集合信托配套资助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信托配套资助项目申请表;
2、浦东新区“十二五”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企业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有关文件;
4、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贷款情况一览表;
5、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
6、信托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介绍和证明;
7、借款企业的信托借款合同复印件;
8、借款企业的担保合同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注意:登录浦东新区政务网站,在所进入页面上依次选择点击“政务—政务服务—财政扶持申报”下载申报客户端,打开客户端后再选择“资金申报—一次性补贴”,填写后点击保存并打印,可形成浦东新区“十二五”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