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浦东新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浦经信委工字[2012]75

为促进新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十二五”时期新区品牌、商标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业或机构。

第二条在“十二五”期间,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在“十二五”期间,对新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

第四条对通过“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在“十二五”期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五条对于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100万元,用于宣传、培训及与示范区创建相关的其它工作;创建成功后,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对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对获国家级、市级标准化工作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对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市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对获得不同级次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对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名称的名牌产品或著(驰)名商标,补贴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标准起草项目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对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奖励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五年累计奖励项目不超过5个。

第十一条新区经信委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并会同新区财政、工商、税务和质监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通过评审项目按《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