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关于严禁以不实项目或违规代理方式申报天使基金的声明

近期,本基金会收到创业者反映,有第三方机构通过宣传“免息贷款”诱导创业者委托其代办申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 “天使基金”),并向创业者收取定金及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另有个人以不实项目申报天使基金、骗取资助资金,该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天使基金的申请秩序,损害了公益基金的公信力。对此,本基金会严正声明如下:

天使基金是面向大学生及青年群体的公益性创业扶持基金,鼓励真实、诚信的创新创业行为,助力优质创业项目成长。本基金会始终将 “诚信创业” 作为核心准则,对任何弄虚作假、以不实项目骗取基金资助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拟资助项目审核放款标准依托于贷款审批及金融监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等),受托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对拟资助项目的创业者、资金用途等予以审查。创业者提交不实创业项目申报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已获得资助的,将全额追回资助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本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从事天使基金的代理申报行为,亦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冒用天使基金名义以 “保证通过”“内部渠道” 等虚假承诺诱导创业者付费、收取佣金或编造不实项目信息、伪造申报材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本基金会及受理基金无关。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创业者应坚持诚信申报原则,确保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拒绝第三方机构的代理诱导及不实申报建议。

申请天使基金请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可直接登录本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 页面(http://fund.stefg.org)、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官网 “如何申请” 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市会及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官网 “我们是谁 - 基金” 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发现第三方机构/个人代理不实项目申报、鼓动弄虚作假等行为,欢迎广大创业者及社会公众向本基金会举报。本基金会将对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坚决维护天使基金的公益属性和诚信创业环境。


举报及咨询联系方式: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1818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5年12月15日

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金山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为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并以创业带动就业,区政府提供场地补贴高达2800;开业贷款担保贴息,高达2000元/每人每年;创业见习补贴;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高达20000元;社保补贴;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创业扶持。

(一)初创期场地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组织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租金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确定,年度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并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二)开业贷款担保贴息

1.申请条件:(1)开业贷款借款人自开业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2)按规定还清开业贷款本息;(3)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保持就业稳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并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三)创业见习补贴

1.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本市户籍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到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补贴标准:按月最低工资的80%给予学员生活费补贴,对于本区户籍的学员再给予每月300元的补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失保基金承担每人每月最低工资的80%,区财政承担本区户籍每人每月300元。

(四)鼓励本区经营性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

1.申请条件:凡本区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2012年1月1日起转制为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的,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至少带动本区户籍1人以上就业(含1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转制补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五)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

1.申请条件:

  第一,对于本区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创业后带动本区户籍6人以上稳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对于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创业后带动本区户籍6人以上稳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本区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户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0元。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户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二,对于上述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户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

3.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六)社保费补贴

1.申请条件:

  第一,对于本区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对于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3人以上(含3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本区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每户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补贴期限为一年。

  第二,对于上述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按稳定就业(连续就业十个月以上)人数,每人补贴2000元的社会保险费,每户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为一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七)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

1.申请条件:对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本区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并至少带动本区户籍1人以上(含1人)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八)创业园区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租赁创业园区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在获得市有关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但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九)开办费补贴

1.申请条件:

  第一,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享受的补贴标准:持续经营1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2500元。本政策不能与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补贴同时享受。

  第二,对于上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的补贴标准:持续经营1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本政策不能与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补贴同时享受。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十)创业服务补贴

1.补贴标准:每年补贴创业园区工作经费30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2.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十一)本区青年参加创业培训(见习)后成功创业的一次性补贴

1.申请条件:

  第一,对35周岁以下的本区户籍劳动者,参加我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后成功在本区开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对35周岁以下的本区户籍劳动者,参加我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后成功在本区开办个体工商户,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本政策不能与开办费补贴同时享受。

  第二,对于上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本政策不能与开办费补贴同时享受。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其他

  (一)如市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创业组织按照先市后区的原则享受补贴。

  (二)本政策实施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本文资金来源涉及镇财政承担的部分,街道、金山工业区参照执行。

  (四)本政策由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应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