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关于严禁以不实项目或违规代理方式申报天使基金的声明

近期,本基金会收到创业者反映,有第三方机构通过宣传“免息贷款”诱导创业者委托其代办申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 “天使基金”),并向创业者收取定金及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另有个人以不实项目申报天使基金、骗取资助资金,该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天使基金的申请秩序,损害了公益基金的公信力。对此,本基金会严正声明如下:

天使基金是面向大学生及青年群体的公益性创业扶持基金,鼓励真实、诚信的创新创业行为,助力优质创业项目成长。本基金会始终将 “诚信创业” 作为核心准则,对任何弄虚作假、以不实项目骗取基金资助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拟资助项目审核放款标准依托于贷款审批及金融监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等),受托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对拟资助项目的创业者、资金用途等予以审查。创业者提交不实创业项目申报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已获得资助的,将全额追回资助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本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从事天使基金的代理申报行为,亦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冒用天使基金名义以 “保证通过”“内部渠道” 等虚假承诺诱导创业者付费、收取佣金或编造不实项目信息、伪造申报材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本基金会及受理基金无关。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创业者应坚持诚信申报原则,确保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拒绝第三方机构的代理诱导及不实申报建议。

申请天使基金请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可直接登录本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 页面(http://fund.stefg.org)、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官网 “如何申请” 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市会及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官网 “我们是谁 - 基金” 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发现第三方机构/个人代理不实项目申报、鼓动弄虚作假等行为,欢迎广大创业者及社会公众向本基金会举报。本基金会将对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坚决维护天使基金的公益属性和诚信创业环境。


举报及咨询联系方式: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1818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5年12月15日

资助国家和上海市各类科技创新项目(静安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在本区注册的,获得国家或者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等项目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区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2、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火炬计划资助的项目;

3、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新产品资助的项目;

4、获得上海市科技攻关计划资助的项目;

5、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项目;

6、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

7、获得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8、获得上海市软件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9、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科技创新资助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或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

4、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后,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配套支持额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

2、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有配套支持要求但未明确具体额度的,按1:0.5比例给以配套资金资助,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可按1:1的比例给以配套资金资助;

3、项目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总金额,不应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区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