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长宁区)
摘要:对软件产品、技术开发转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提供税收征退,资金资助等方面的扶持,金额高达50万。
依据:《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进长宁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持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创新对长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建设创新型城区,在《长宁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技术开发转让:对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盖章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免征营业税。
(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一定期限内,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其给予扶持。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