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关于严禁以不实项目或违规代理方式申报天使基金的声明

近期,本基金会收到创业者反映,有第三方机构通过宣传“免息贷款”诱导创业者委托其代办申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 “天使基金”),并向创业者收取定金及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另有个人以不实项目申报天使基金、骗取资助资金,该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天使基金的申请秩序,损害了公益基金的公信力。对此,本基金会严正声明如下:

天使基金是面向大学生及青年群体的公益性创业扶持基金,鼓励真实、诚信的创新创业行为,助力优质创业项目成长。本基金会始终将 “诚信创业” 作为核心准则,对任何弄虚作假、以不实项目骗取基金资助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拟资助项目审核放款标准依托于贷款审批及金融监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等),受托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对拟资助项目的创业者、资金用途等予以审查。创业者提交不实创业项目申报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已获得资助的,将全额追回资助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本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从事天使基金的代理申报行为,亦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冒用天使基金名义以 “保证通过”“内部渠道” 等虚假承诺诱导创业者付费、收取佣金或编造不实项目信息、伪造申报材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本基金会及受理基金无关。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创业者应坚持诚信申报原则,确保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拒绝第三方机构的代理诱导及不实申报建议。

申请天使基金请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可直接登录本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 页面(http://fund.stefg.org)、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官网 “如何申请” 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市会及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官网 “我们是谁 - 基金” 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发现第三方机构/个人代理不实项目申报、鼓动弄虚作假等行为,欢迎广大创业者及社会公众向本基金会举报。本基金会将对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坚决维护天使基金的公益属性和诚信创业环境。


举报及咨询联系方式: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1818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5年12月15日

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操作办法(黄浦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本市户籍人员在黄浦区注册开办的初创期组织,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人数最高为15人。该项补贴不得与市区同一类型补贴同时享受。

依据:根据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黄人社就〔2013〕2号)的精神,现就本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2013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员在黄浦区注册开办的初创期组织(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补贴标准:

  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人数最高为15人。该项补贴不得与市区同一类型补贴同时享受。

三、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四、申请办法

  创业组织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按季度向注册地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返还,下同);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表一);

  6、《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明细表》(附表二);

  7、录用人员的户籍证明;

  8、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收款凭证(加盖单位账号章及公章)。

  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创业组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

五、其他

  1、本操作办法在实行期间,如遇国家、本市或本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本操作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明细表.docx

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