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机构。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国发〔2011〕4号文、国家及本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其他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


  一、投融资政策

  (一)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重点,围绕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重点推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等自主发展和联动发展。

  (二)本市继续安排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三)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落实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研发资金支持,并由所在区县提供等额配套资金。(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

  (四)进一步发挥在沪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市、区县两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继续参股设立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有关区县)。

  (五)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并购贷款服务力度,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并购重组。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担保及租赁服务。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企业培育政策

  (六)参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支持标准,每年各认定一批本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重点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有关区县)。

  (七)培育企业做强做大,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分级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投资额超过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新入沪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县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奖励。(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有关区县及园区)。

  三、研发政策

  (八)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等额配套支持。鼓励区县、园区结合实际,制订配套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及园区)。

  (九)对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支持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申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联盟开展技术路线图、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研究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一)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开展合作。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

  四、人才政策

  (十二)对在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根据本市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助或奖励。(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其他相关部门)。

  (十三)对国家及本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引进政策外,对其引进紧缺、急需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按照特殊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四)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政府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五、知识产权政策

  (十五)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国内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发明专利,对这类企业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资助。(责任部门:市版权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鼓励使用自主可控软件。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责任部门: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六、进出口政策

  (十七)试点推广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业务全程保税监管。(责任部门: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十八)继续实施海关、检验检疫有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措施,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快速、便利的口岸服务,并对其中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实行海关“担保验放”通关措施。(责任部门: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

  (十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不断优化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优化通关流程,继续完善“5+2”天通关工作制,优先适用于节假日提前预约报检报关、快速验放等便利措施。对通过互联网交付的出口软件产品,无需实物报检报关。(责任部门: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市商务委)。

  七、产业布局与管理政策

  (二十)加快推进上海国家微电子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软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建设,积极创建国家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城市,继续认定建设一批市级软件基地、软件出口(创新)园区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基地,重点支持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本市产业布局导向,中心城区结合“退二进三”,郊区结合新城建设,有关区县和园区可出台针对性政策,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及园区)。

  (二十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简化软件产业项目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的立项(备案或核准)、环评、上市、注册、行业资质获取等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允许研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入项目总投资;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申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为其提供从简、快速的便捷通道。(责任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区县及园区)。

  八、政策落实

  (二十二)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政策取得实效。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