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和创业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或拟于近期引进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给予5-20万元人才补助。

一、申请对象范围和条件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和创业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或拟于近期引进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1、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和开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拟于近期引进的人才,也可以提出申请。

  2、在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在重大技术革新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3、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专业技术人才,还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除拟引进人才外)。

  (3)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4)资助期间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

二、资助重点

  2010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领域和方向:

  1、在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先进重大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围绕上海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从事本市重点开发的11个方面60项关键技术的优秀人才。

  3、本市批准立项的2009、2010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工作中的主要参与者。

  4、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5、本市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紧缺急需拟引进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

  以上对象中,已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的人选,已获得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的人选等,不再列为本资助申请对象。

三、申报材料

  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推荐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式五份)。

  4、申请者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及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对拟引进人才,必须提供权威机构对技术或项目的认定材料,并提供本人和用人单位的意向合同。

  6、权威机构认定的中长期科技发展项目关键技术突破情况及与国际、国内的技术水平比较,或成果鉴定情况。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等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产业化进展情况的说明。

  8、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须提供认定证书和相关资料,以及项目目前进展情况说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2、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申请者基本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在竞争择优的基础上,通过各受理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推荐,原则上一单位可推荐1名申请人。单位规模较大,项目意义明显,申请人数较多的,可适当放宽至2名。

  3、资格审核。各受理点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对申请人和申请项目材料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提出建议资助名单。

  5、人选确定。评审确定的拟受资助人员名单在“21世纪人才”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资助名单,并颁发证书。

五、资助拨付方式

  受资助人及其单位签订《接受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明确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目标、结题时间和资助资金主要用途。资助经费在《承诺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帐户。

  拟引进人员的申请获批准的,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须先办妥人才引进手续。在引进人员到岗后签订《承诺书》。资助经费在《承诺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帐户。

原文: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对象为:

   (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主要资助在沪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资助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招聘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

   (二)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资助对象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周期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第九条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的办法。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两次,由资金管理办公室通过“21世纪人才”网(网址:http://www.21cnhr.gov.cn)发布年度申请通知。

   第十条申请人才发展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推荐函;

   (二)《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三)申请者学术技术水平及有关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四)当年申请通知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与评审基本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经费匹配承诺等,择优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推荐;

   (三)资金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负责对资助项目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

   (四)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定受资助名单;

   (五)初步审定的受资助名单在“21世纪人才”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正式公布受资助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人才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

   申请资助获准后,签订《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资金按协议书规定日期到位。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年度拨付或一次性拨付。分年度拨付的,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应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及受资助人才作用发挥情况,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和填写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财务决算表,报送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资助协议书的要求,对整个资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凡发现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协议书规定的,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修订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2]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