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推进本市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扶持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发展。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信息、贸易、技术、合作交流、产业对接、产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以及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扶持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对于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服务总合同金额的50%。

第七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

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编制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库)

设立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由市文创办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估费用列入市文创办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由市文创办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文创办根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创办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预算调整)

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市文创办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扶持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市文创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文创办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已收到的扶持资金上交财政。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责任)

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