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或按照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国、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字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
  第四条创新资金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市科委对委托机构管理创新资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 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 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0%以上。
  (三) 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四)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万元。
  3、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
  2、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二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
  (三)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或所属主管部门推荐(须盖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间,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在市科委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
  第十一条委托机构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分类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
  (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
  (二)凡申请融资辅助资金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银行进行立项评审。
  (三)凡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市科委。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支付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