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重点新产品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政策从中选择重点,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科委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称新产品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 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 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 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五)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 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 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 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
  (五) 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六) 传统手工艺品;
  (七) 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八) 动、植物品种资源;
  (九) 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国家科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
报指南》。
  第七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 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 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 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的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委向本地方科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向所在地方科委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开发单位向主管部门科技司(局)申报,或向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申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所在地方科委申报。凡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将申报表格送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备案。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否则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须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科委。申报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二) 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三) 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四) 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五) 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 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 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八) 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九) 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产品技术水平;
  (三) 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 产品市场前景;
  (五) 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提出审查
意见。
  第十三条 各地区和部门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项目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二) 项目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 市场营销和市场潜力是否真实;
  (四) 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
  第十四条 在评审和认定的基础上,国家科委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本子,并下达到各地方科委及各部门科技司(局)。
  第十五条 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将由国家科委等部门联合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政策从中选择重点,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补助。确定重点项目的原则为:
  (一) 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二) 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三) 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上亿元销售额的新产品; 
  (四) 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五) 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新产品;
  (六) 地方政府予以配套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第十七条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部分项目择优予以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支持。确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条件为: 
  (一) 企业和科研单位在开发重点新产品中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产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较大发展前景且效益显著;
  (二) 贷款年限一般为l至3年的中长期贷款,并与银行已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
  (三) 贷款额度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
  (四) 经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推荐。
  第十八条 拨款补助项目和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经费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新产品计划下达后,各地方科委和各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跟踪和管理,掌握本地区和本部门新产品工作全面情况,包括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特别对获得国家财政补助支持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引导和监督。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产品工作情况及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国家科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特点,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新产品计划,并制定促进企业、科研单位开发新产品和实施新产品计划的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加强新产品计划的宣传,并根据本地方、本部门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及本地方、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