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信息公开

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募捐办法(试行)
2014-03-26
 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募捐办法(试行)
(2014年3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市募捐条例》、《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规范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募捐行为,管理、使用募集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中心宣传、组织、实施募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和使用捐赠资产。
中心接收境内外单位、机构或个人捐赠,原则上应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方还需提供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或个人有效证件,并保证捐赠资产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中心在接受捐赠后,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捐赠分类
(一)  按捐赠方是否对捐赠限定用途分类
1、定向捐赠
    捐赠方限定其捐赠使用范围或对象的捐赠。
2、不定向捐赠
捐赠方未限定其捐赠使用范围或对象的捐赠。
(二) 按捐赠的资产形式分类
1、货币资金捐赠
    主要包括现金、支票、汇款等形式的捐赠。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主要包括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形式的捐赠。

三、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中心接受的不定向捐赠,按照《章程》,用于中心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应纳入中心业务活动资金,并按照《章程》管理和使用。捐赠资产为实物的,建立登记表册,纳入中心实物管理。
中心接受的定向捐赠,按照双方签订协议中的约定使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中心可以变卖,并将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用于公益事业。
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捐赠程序
中心接受捐赠,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中心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
(二)中心确定捐赠货币资金已到账或非货币性资产已交付。
(三)中心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五、优惠政策
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捐赠方可享受相应优惠,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附则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