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信息公开

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2014-12-04
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2014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中心规范运作,现根据《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中心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中心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中心应当保证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中心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经核准的章程;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成员名单;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中心向业务促进委员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决议;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六条 中心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要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中心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上海社会组织”网等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中心的活动地域。
    第八条  中心可以选择“上海社会组织”网、中心网页等方式公开信息。
    第九条  中心公开的信息内容中要注明中心的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中心公开有关活动信息,要持续至活动结束。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信息修改后,应当公开相关内容及修改理由。
    第十一条  中心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中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报道,要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中心应加强网页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用以替换2014年3月24日发布的原《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