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2014-12-04
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2014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中心规范运作,现根据《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中心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中心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中心应当保证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中心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经核准的章程;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成员名单;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中心向业务促进委员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决议;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六条 中心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要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中心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上海社会组织”网等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中心的活动地域。
第八条 中心可以选择“上海社会组织”网、中心网页等方式公开信息。
第九条 中心公开的信息内容中要注明中心的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中心公开有关活动信息,要持续至活动结束。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信息修改后,应当公开相关内容及修改理由。
第十一条 中心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中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报道,要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中心应加强网页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用以替换2014年3月24日发布的原《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上海创业力传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