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sz@stefg.org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引进扶持实体型工业企业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明县)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扶持对象为注册并落户本县的实体型工业企业,扶持内容包括:纳税扶持、银行贷款贴息、对市级项目包括“小巨人”、“专利项目”等给予配套扶持。

依据:为进一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实体型工业企业落户,加快崇明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环境,根据崇明生态岛产业定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为注册并落户本县的、吸纳本县劳动力占用工总量50%以上的实体型工业企业。《崇明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中限制、禁止类行业企业不予扶持。

  (二)新注册并落户本县市级工业园区的企业,符合县工业向园区集中联席会议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按期竣工投产的,从纳税之日起,前2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50%的扶持,后3年给予25%的扶持。

  (三)已落户园区的企业,至2007年6月30日享受原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从2009年1月1日起给予不超过3年的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40%的扶持。享受原扶持政策期满的,以前一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增量部分40%的扶持,期限为2年。

  (四)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县财政给予2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贴息扶持,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技改项目,按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县财政予以配套。

  (五)各乡镇新引进实体型工业企业落户园区,自纳税之日起,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实得部分中扣除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后,园区实得部分由乡镇和园区按70%、30%分成。原园区外企业搬迁至园区内的,扶持办法按照崇府发〔2008〕47号文件执行。

  (六)乡镇利用工业存量资源新引进的实体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2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30%的扶持,后3年给予15%的扶持(东平、新海两镇可放宽至50%、25%)。其中,企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扶持标准分别提高到50%、25%。

  (七)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可以前一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增量部分40%的扶持,期限为2年。

  (八)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0%的贴息扶持,期限为2年,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技改项目,按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县财政予以配套。

  (九)建立县“科技创新专项配套资金”,对被批准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予以1:1配套扶持;对被批准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按市有关文件精神每项给予1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证书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建立县“专利项目奖励资金”,对申请专利的企业,给予每件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的奖励。

  (十一)对注册并落户本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主要加工生产原料使用崇明本地农产品资源的,从纳税之日起,前2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100%的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

  (十二)对企业参加国家和市组织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产品展示会等商务活动的,由县财政按实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贴。其中,市内参展补贴40%,国内参展补贴50%,国外参展补贴60%。

  (十三)对企业吸纳本县劳动力的扶持,按照崇府办发〔2009〕20号文件的规定优先适用。扶持金额超出本意见扶持标准的,不再给予本意见所规定的扶持;扶持金额未达到本意见扶持标准的,余额部分可按本意见规定享受扶持。

  (十四)企业每年年终可对照本意见和崇府办发〔2009〕20号文件向园区和乡镇申请有关扶持政策,园区和乡镇经初审后报县财政局核准。涉及劳动力扶持的,按崇府办发〔2009〕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涉及准入条件的,由县工业向园区集中联席会议核准;涉及财政扶持的,由县财政局核准。

  (十五)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国家和市、县颁布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调整执行;本县已颁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六)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本意见由县政研室负责解释。